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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多个保证人连带清偿,执行依据无先后顺序,对保证人的抵押财产不申请执行,仍可选择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

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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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多个保证人连带清偿,执行依据无先后顺序,对保证人的抵押财产不申请执行,仍可选择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

实务要点

第一、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顺序,先决条件是区分执行依据即裁判文书是否存在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例如裁判文书判项“一方当事人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此类判项存在执行先后顺序,先行对主债务人执行。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二、抵押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与保证人之间执行先后顺序。其一,首要审查执行依据的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后顺序,抵押人是担保人,保证人也是担保人,法律地位相同状态下审查执行依据判项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例如补充责任。其二,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指的是财产折价拍卖的款项优先偿还债务,不是抵押人和保证人之间优先执行,更不是抵押财产优先执行,仅仅只该抵押财产的款项优先偿还。换句话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理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本案较为典型,执行依据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判决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拍卖折价优先受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执行保证人和抵押人。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抵押物的法律适用,当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而非第三人提供,则申请执行人不能选择执行,依法优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理由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武汉中院评价“即便申请执行人交行硚口支行放弃对万基公司的抵押权,不申请执行万基公司,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人和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且并未损害本案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们注意到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保证人的免责条款,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案情介绍

一、交行硚口支行与人和置业公司、万基公司、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内容为:一、人和置业公司向交行硚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00万元及利息;二、交行硚口支行在13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万基公司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交行硚口支行在1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人和集团公司名下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人和集团公司在4亿元的最高限额内、王耿在137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王劲在2亿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人和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基公司、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对人和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清偿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交行硚口支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未对万基公司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人和置业公司、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5700万元及利息2554.5万元,共计8254.5万元。2、将被执行人人和集团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3、由四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执行费。

二、执行过程中,武汉中院对被执行人人和集团公司名下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向武汉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理由是,万基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10亿元以上且应其承担债务限额为13800万元,交行硚口支行仅在收到万基公司8000万元还款后就撤销抵押。交行硚口支行撤销抵押行为表示已放弃了剩余债权,继续执行损害了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有权要求免除担保责任。

三、武汉中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即便申请执行人交行硚口支行放弃对万基公司的抵押权,不申请执行万基公司,而直接要求保证人人和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且并未损害本案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标的物为抵押物之一,且抵押物所有权人人和集团公司为4亿元的最高限额内的连带法定责任人(保证人),其名下财产为责任财产,可以执行。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以“申请执行人交行硚口支行撤销抵押行为,表示已放弃了剩下的债权、且其撤销抵押行为、严重损害了本案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终结执行本案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交行硚口支行的申请,对人和集团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评估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的异议请求。

裁判要点与理由

湖北高院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异议人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名义上是针对武汉中院涉案房屋价值评估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据其异议和复议理由可见,其实质是主张本案应采取先行执行万基公司抵押财产的执行顺序。对此,本院审查认为,首先,本案所涉生效民事判决判令人和集团公司、王耿、王劲是在限额内对人和置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人和置业公司未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交行硚口支行有权要求连带清偿责任人清偿债务。其次,在生效民事判决中,万基公司和人和集团公司同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生效民事判决并未明确规定对两者的担保财产有先后执行顺序。因此,武汉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交行硚口支行的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人和置业公司的担保财产,与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相符,亦不违反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王耿、王劲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执异791号执行裁定。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抵押财产丨执行顺序丨执行依据
案例索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复119号“武汉人和集团有限公司、王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施峰峰法官助理刘春艳审判员吴爱华审判员张磊),《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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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担保法》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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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明知存在潜在的优先购买权人,以公告方式通知申报权利,权利人提撤销拍卖异议,成交后对异议审查,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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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未按法律规定正确履行清算职责注销公司,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执行追加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武汉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执行中请求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珠海中院:被执行人公司注销时,法定代表人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执行中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南通中院: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期,以零元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要求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发起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苏州中院:注册资本实缴后将资金转出,股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予以支持

海南高院:股东指令他人转款出资,股东不能对转款行为合理解释和相应证据的,申请执行人以出资不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拍卖成交款未拨付申请执行人前的,视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未终结,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被执行的房产流拍裁定以物抵债的,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之前提出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分配方案经同意并领取款项的,新增债权人参与分配不予支持

海南高院:被执行人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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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司法拍卖抵押房产的,抵押人不另行承担税费,房产过户变更登记形成的相关税费,由法院协助从拍卖款中支付

江苏高院:流拍后裁定以房抵债,拍卖公告的买受人承担税费不约束申请执行人,税费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税收法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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